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保证高素质创新人才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院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成学生合理的知识和技能结构,启迪学生严谨科学的思维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其主要任务是:运用实验手段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较为完整、系统地了解科学实验和工程技术实践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及创新能力。
第三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保障。实验教学必须不断吸收和引进科学发展和教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深化实验教学体系改革,优化实验内容和结构,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项目,扩大开放性实验教学的比例,建立科学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和科学化、规范化的实验教学管理。基础或覆盖面大的技术基础实验室,实验教学大纲应根据所承担课程在各专业培养计划中的作用,分大类或分层次提出不同的训练目的与要求。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多模块地组合实验项目,形成不同专业的实验内容体系。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与实施
第四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学院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来制定(修订)实验教学计划,教务处负责审定和管理。经教务处审定编印的各年度本科教学计划中所反映的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各相关实验室(中心)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依据。
第五条 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实验教学课程体系,要体现具有高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人才的培养需要。相同(近)学科的实验课程应进行重组和优化,组成实验课群,建立循序渐进的实验教学模式,形成完整、系统、科学的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计划要有实验教学的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时间、每组人数等,以便于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安排。受实验设备限制的实验,每组人数应经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教务处认定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实验学时在8学时及以上的实验课应独立设置课程;单门课程实验学时低于8学时的应按开课时间相近及教学原则,组合实验课程群逐步实现独立设课,每16学时实验课计1学分。教学实验项目根据所需学时一般按2学时为最小基本单位。
第七条 专业培养计划中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是进行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应明确规定:
1、本实验课程性质、任务和教学目的;
2、实验方式与基本要求;
3、学生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4、实验项目、实验内容与要求、实验学时分配;
5、本实验课程考核内容与计分方式;
6、本实验课程推荐教材及参考资料;
7、实验大纲制订人、审核人及制订时间。
第八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由学院、实验室组织人员制定(修订),并组织专家论证,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实验项目要按层次设置:基本型实验教学(包括基本技术、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等);提高型实验教学(包括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等实验);研究创新型实验教学。各实验室应努力创造条件开设设计性和(或)综合性实验,逐步实现实验室的开放式教学。
第十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实验项目卡片。实验项目卡片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之一,是实验开出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实验课程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高质量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也可根据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的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基本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原理、方法步骤、实验数据与结果、分析与讨论等。实验教材内容应与理论教学内容相结合,以适应当代科学与教育理论的发展趋势。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应按计划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实验课程的调整(增加、删减、调整开课学期),实验项目的增减,实验内容和分组人数的变化,应由实验室开学初提出书面申请,经各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章 实验教学过程与质量监控
第十三条 学院、实验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或)教务处下达的下学期实验教学任务,于期末前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具体落实教学任务。包括课程名称、实验内容、学时、教学专业和班级、分组、任课教师、地点等。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根据教学计划,认真准备和按时开出实验,并保证实验教学的质量。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内部要布局合理,整洁卫生,配套设施(实验台、凳、黑板、器材、消防规章制度等)力求标准化和规范化,墙面无污损,通风设备完好。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加强管理,合理配置实验教学设施,及时维修仪器设备,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保证教学需要,提高资源效益。
第十七条 实验过程中,教师不得离开,要求严肃认真的指导学生进行实验。
第十八条 学生要听从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严肃认真地进行实验,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记录,实验结束后,按要求写出实验报告。
第十九条 教师在学生实验前必须作好预备工作,认真批改学生预习报告,对学生实验方案提早作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实验教学质量信息反馈和管理制度。每个教学实验室都要设置《实验教学日志》,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结束后,必须如实记录实验准备、学生预习和实验教学进行情况,明确实验教学质量责任。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实验课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实验报告评估表》;组织参加实验的学生进行问卷调查,由学生填写《实验调查问卷》或以座谈方式,对实验室和实验指导教师进行实验教学质量测评与监控。
第四章 实验教学人员资格与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包括实验主讲和实验指导人员,任职资格为:
1、实验主讲人员应由副教授或高级实验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有实验教学经验的人员担任,能够统筹、协调和指导实验指导人员各教学环节的工作。
2、实验指导人员可由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和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担任。
3、首次上岗主讲或指导实验的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应在熟悉该课程全部实验内容、要求的基础上,参加实验操作及考核,并进行试讲,经实验室主任审查认可后,方可正式指导实验。
第二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1、努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书育人,注意启发学生的思维和因材施教,注重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材培养,以求实、严谨的科学态度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2、要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并写出实验教案。实验教案包括:实验的目的与要求,实验的原理或理论基础,实验的难点及易出现的错误,需要演示和规范基本操作,仪器设备出现异常和处理方法等。
3、实验前要与实验技术人员一起做好实验仪器设备、材料和教学资料的检查和准备工作,确保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4、每班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前,负责宣讲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5、提前一周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学生应在实验前3天将预习报告交给教师,对有问题的,教师应提前一天告知学生实验整改方案,未预习或未达到预习效果者不准参加实验,并将此次实验作零分处理。
6、严密组织实验教学过程。指导教师在指导实验过程中,应注重采用启发式教学,并要求学生独立完成实验项目。应注重学生的独立观察、独立思考、独立分析、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严谨的科学作风,鼓励创新,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体现个性化培养。实验中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引导与启发,认真考查学生的动手能力,实验态度和记录情况,进行必要的实验操作示范指导,检查学生的实验原始记录,要求学生完成规定的实验项目。实验过程中实验教师不得擅离实验室或从事与实验指导无关的事情(如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等)。
7、实验结束后,组织学生搞好实验室整理和卫生工作,会同实验技术人员切断有关的电源、水源、气源,关好门窗,做好安全工作,认真并准确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志》。
8、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做好实验成绩的考核和登记,写出实验评语。批改和给出评语的实验报告反馈给学生。不合格的实验报告退回重做;对抄袭他人实验数据者应予查处。
9、每个实验项目结束后,应在下次实验前(或课程结束一周内)将实验项目成绩录入到教务管理系统中。加强学生监督的作用,以求实验成绩公平公正。
10、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更新陈旧实验项目、实验内容和实验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11、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将实验成绩录入到教务管理系统中。
第二十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职责:
1、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认真完成实验室主任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2、掌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相关实验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
3、积极参加实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工作,能够协助实验教师或独立完成学生实验技术、实验方法和仪器设备使用的指导工作。
4、实验技术人员要按照实验教学计划,按时完成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药品、材料、试剂配制和仪器设备等的准备)。
5、实验过程中实验技术人员不能擅自离开岗位,要随时帮助学生解决实验过程中遇到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试剂等实验用品出现的问题,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并作好实验后的整理、检查和验收工作。
6、作好仪器设备维护、保养、送检、报修和一般修理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
7、负责制定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并做成实验台卡片便于学生阅读。
8、做好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配件、器材、低值易耗品、材料、说明书及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作到帐、物、卡相符。对进实验室的学生要把责任落实到人(如实验用品、仪器、仪表、玻璃仪器、实验台、实验凳等均要编号,按实验组落实到每个学生)。负责损坏丢失赔偿的收缴工作。每学期结束后作好仪器设备、材料的清理和核对工作。
9、负责新进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及时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和编制仪器设备的信息管理软件,落实计算机管理制度。
10、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实验后要与实验教师交接,检查值日生的工作情况,使环境清洁、物品摆放整齐;认真检查水、电、气是否关闭;及时与实验教师沟通并记好实验室工作日志,方可离开实验室。
11、努力完成实验室主任交给的实验技术管理和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
12、填好实验技术人员工作日志,包括工作内容、安全、环境检查情况及中心建设情况等。
第五章 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1、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服从安排,自觉维持实验教学秩序。
2、上实验课应提前预习,并在实验前三天写出预习报告给实习教师,经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准进行实验。预习报告经教师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者,不准进行实验,此次实验作零分处理上。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独立完成规定实验内容,认真做好实验记录,积极思考,在实验中积极培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按教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实验报告交指导教师批改。实验报告内容一般包括:实验目的,实验原理,所用仪器设备、药品试剂、实验装置,实验步骤和实验数据,实验结果与分析讨论。
第二十五条 实验课必须进行考核,学生实验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1、单独设立的实验课考核按百分制评分,考核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实验原理和实验两部分。其考核成绩单独记载,考核不及格的实验课,必须重修,并在学籍处理时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次总数。
2、没有单独设课的实验,实验成绩不合格者,待实验重修合格后方能参加课程考试。实验成绩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所占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3、实验考核内容包括:
①实验预习;
②实验操作;
③实验记录;
④实验态度和表现:
⑤实验报告等。
原则上根据上述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学生未参加实验者本次实验作零分处理,并且有所侧重,对实验方法或手段有创新者可加分,以鼓励学生积极思考。
4、实验室可根据课程要求和实验课程特点制定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以确保实验教学质量。
5、各实验室应制定各实验课程的考核办法,并要求制定出具体到各实验项目的评分细则,实验教师在评定学生实验成绩时,要严格按照评分细则来评分。
第二十六条 实验课不及格者,先由实验室对学生进行补修(做),补修不及格的应重修,并按重修课程的规定收取重修费和实验材料费。实验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六章 实验课程建设与教学研究
第二十七条 实验课程的建设应立足于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综合运用理论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总目标的要求。
学院、实验室实验课程建设应包含以下内容:
1、改革与创新实验课程结构体系;
2、设置与更新实验项目,适当反映本学科的新知识和新成就;
3、编制和修订符合教学要求,形成规范的实验教学大纲;
4、编写具有鲜明特色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5、改革与创新实验教学方法,广泛应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6、检查和监控实验课程教学质量;
7、规划和建设实验仪器设备、教学场所等硬件设施;
8、建立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基本信息计算机管理和网络系统,实现管理规范化和现代化;
9、健全各项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
10、编制可持续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及课程建设总结。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实验教学档案。实验教学档案资料包括:
1、实验教学计划(包括变动情况);
2、历年教学任务安排表和课表;
3、历年实验教学日历;
4、历年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情况统计;
5、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6、实验项目卡片;
7、实验试作、试讲记录与教案;
8、实验设备改造及实验内容、教学方法更新和改革情况;
9、实验教学检查和课程建设总结。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验室要重视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组织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对实验课程体系与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方法、实验室管理和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与探索,积极参与教学研究课题的立项、研究成果的鉴定和在实验教学中的应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37000cm威尼斯实验教学工作规范》(中南林发[2008]74号)同时废止。